glty208 6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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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009 5: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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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009 8:03 pm

必须激活公民正当防卫权

必须激活公民正当防卫权

童大焕

辽宁本溪。拆迁公司不顾政府《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四五十人,手持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强行涌入张剑家。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赵君等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随后逃离现场。两日后, 赵 君不治身亡。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
评论本案前,刚好有一个得到舆论广泛好评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判例产生:去年7月1日凌晨,顺德女 司机龙 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今年 3月25日,佛山中院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劫匪有期徒刑11和12年年不等。同时认为 龙 女士追撞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抢劫得手的歹徒仍在 龙 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可视为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广州日报》3月26日)
无疑,在辽宁本溪一案中,张剑持刀伤人时正受到势不均力不敌的不法侵害者对其实施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双重侵犯,可以说侵害正在进行中。至于是否防卫过当,期待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一个不可否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大量的违法拆迁、违法征地案中,拆迁方破坏私人财物甚至致人死伤的情形大量存在(不是有官员公然宣称“哪里的拆迁不死人!”么),但被拆迁方也就是利益和权利受害方以正当防卫将强势侵权方置于死地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迄今为止却从未出现过。甚至,我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法律实践中,真正将这样的侵权方送上法庭的,可谓凤毛麟角,即使偶有出现,往往也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伤害或逼死了人命,而不仅仅是因为毁坏了他人财物。
在更多的时候,如果拆迁方有政府支持或“政府背景”,即使未经严格、合法的法律程序,违法拆迁通常也不会得到追究,甚至被拆迁方处于报警无人理会、打官司求告无门的境地,被迫退守到“私力救济”的“孤独求败”状态。
在悬殊的力量不对称面前,被侵权者最后的救济途径就是正当防卫。古今中外,对正当防卫权利的重视都非同寻常。著名网友十年砍柴说:中国各个朝代都立法明确保护私宅不受侵犯,汉代禁止官吏夜入民宅,无故入人室宅庐舍,被主人杀死,主人无罪。这一立法精神,唐、宋都承袭。明代《大明律》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几年前,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美国一家私宅,因言语不通主人开枪将其杀死,而主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才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抚今追昔,是否让人有今不如昔之感?但其实,正当防卫也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 之一。
谨以我个人名义,感谢张剑的辩护律师,提醒我们这个社会,在天塌地陷般的巨大伤害面前,我们还有法律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我们应该把这一纸上的沉睡的权利和法条,请到现实中来,成为弱小公民在黑暗的强势力量面前的微光烛照。这方面,我们的夜正长,路也正长。


发表时间:2009年04月06日 10:05



muramatu0111 53M
1897 posts
5/25/2009 9:08 am

苛政猛如虎;没法活了。祝顺利成功。

让爱永远。


cgy1963

4/19/2009 10:43 am

夜正长,路正长,
主的光,照路上。